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
(一)分散采购限额标准
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,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、
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公开招标数额标准
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,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,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。
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《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3年版)》
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
《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》
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
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(苏财购〔2022〕92号)
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
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
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
青海省2023年继续延用
2021-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
《山西省2022-2023年
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》
《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2年版)》
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